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暨第十一届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游泳项目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时间:8月8日—12日
地点:伊犁州新源县公共游泳馆
二、竞赛项目
(一)甲组(男、女共25项):
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400米
蛙泳:50米、100米、200米
仰泳:50米、100米
蝶泳:50米、100米
200米个人混合泳
4×100米男女自由泳接力(2男2女)
(二)乙组(男、女共27项):
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400米
蛙泳:50米、100米、200米
仰泳:50米、100米
蝶泳:50米、100米
200米个人混合泳
4×1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男女自由泳接力(2男2女)
三、参加单位
以自治区各地(州、市)和石河子市组成代表队参加,每代表队每个组别可报一支队伍。
四、运动员资格
(一)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以下简称“规程总则”)第四项“参赛资格”相关规定。
(二)运动员年龄
甲组: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出生;
乙组: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生;
(三)未满新疆学籍两年以上运动员不允许参赛。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甲组男女各报8人、乙组男女各报10人、
(二)每项每单位限报4人,每项接力限报1队。
(三)每名运动员限报五项(另可兼报接力)。
(四)各代表队要统一给参赛运动员办理相关保险,报名时须将办理的保险证明和健康证明交予竞赛组,无以上相关证明不得参赛。
(五)为确保报名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要求,各地(州、市)须举办选拔赛,不办选拔赛或未报选拔赛相关材料的队伍,不受理报名。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游泳竞赛规则》。
(二)各项比赛根据人数决定进行预、决赛。
(三)比赛按规则规定抽签编组。
(四)参赛项目不足4人(队)则取消比赛。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执行“规程总则”第七条“录取名次和计牌计分办法”。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按照5:1表彰、运动员按照20:1表彰、裁判员按10:1表彰,另设“优秀教练员”奖,每代表队表彰1名。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1.第一次报名于2026年6月20日截止,各代表队预报参赛项目和人数。第二次报名于2026年6月30日截止,各代表队上报具体参赛项目报名表。第二次报名单一经寄出不得更改,如运动员突发伤病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参赛,必须有三甲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报赛会组委会同意。
2.报名时需提交运动员注册二维码、满二年的学籍证明(学信网下载打印)、身份证扫描件分别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带盖有参赛单位公章的JPG或PDF版本和Word版本)发送到自治区体育局二宫体育训练中心竞训科电子邮箱(原件报到时提交竞委会)进行资格审核,组委会对审核后的名单进行公示,逾期不予受理。
邮箱:1216614325@qq.com
联系人:刘寒冰13779598636
3.报名单一经发出不得更改,由于伤病不能参赛的必须有医院证明并经组赛会同意,对不交费用的不予安排比赛。
(二)报到
1.时间、地点详见补充通知。
2.比赛资格审核时需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自治区电子学籍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单、注册二维码(登录自治区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网站117.190.86.50:8001/点击右上角“公共信息查询入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后点击查询获得注册二维码及身份信息并打印)。
3.赛事监督、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人员赛前2天16:00前到赛区报到,裁判员赛前1天16:00前报到。
4.赛事监督、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补充。
九、赛风赛纪与反兴奋剂规定
(一)执行“规程总则”第十一条“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
(二)各代表队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大会以及比赛期间组织的反兴奋剂教育活动,否则将取消参赛资格。
(三)比赛期间各代表队必须于驻地餐厅用餐,严禁外出就餐和食用外卖食品。
十、竞赛监督(仲裁)
竞委会设“竞赛监督”,负责受理申诉、处理赛场争议、解释规则并作出最终裁决。
十一、经费
执行“规程总则”第十条“相关经费”的规定。
十二、其他事项
为了给青少年做出良好示范,凡有纹身者请自行在赛前进行遮盖(可使用遮瑕粉底液等),否则不得参赛。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暨第十一届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游泳项目竞赛规程
Catego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