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世界纪录 游泳比赛报名 山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8 月 9 日-8 月 13 日在长治市体育中心游泳馆

山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8 月 9 日-8 月 13 日在长治市体育中心游泳馆

山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地点
2026 年 8 月 9 日-8 月 13 日在长治市体育中心游泳馆举行。
二、主办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
山西省体育局
长治市人民政府
四、协办单位
长治市体育局
五、参加单位
山西省各市为参赛单位
六、竞赛项目
U17 男子、女子组(4 项):800 米自由泳、1500米自由泳。
U15 男子、女子组(12 项):200 米自由泳、200米仰泳、200 米蛙泳、200 米蝶泳、800 米自由泳、1500 米自由泳。
U13 男子、女子组(20 项):自由泳全能、仰泳全能、蛙泳全能、蝶泳全能、50 米自由泳、400 米自由泳、200 米混合泳、400 米混合泳、4×100 米自由泳接力、4×100 米混合泳接力。
U11 男子、女子组(18 项):自由泳全能、仰泳全能、蛙泳全能、蝶泳全能、50 米自由泳、400 米自由泳、200 米混合泳、4×50 米自由泳接力、4×100 米混合泳接力。
U10 男子、女子组(18 项):自由泳全能、仰泳全能、蛙泳全能、蝶泳全能、50 米自由泳、400 米自由泳、200 米混合泳、4×50 米自由泳接力、4×100 米混合泳接力。
U9 男子、女子组(6 项):基本技术全能(50 米持板蝶泳腿、仰泳腿、蛙泳腿、自由泳腿、200 米混合泳)、200米混合泳、男女 4×50 米自由泳接力(2 男2 女)、男女4×50米混合泳接力(2 男 2 女)。
七、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
1.参赛运动员须取得山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本项目决赛资格,且符合《山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竞赛规程总则》《山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运动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年龄范围:
U17 组:2009.1.1-2010.12.31
U15 组:2011.1.1-2012.12.31
U13 组:2013.1.1-2014.12.31
U11 组:2015.1.1-2015.12.31
U10 组:2016.1.1-2016.12.31
U9 组:2017.1.1 以后
(二)报名人数
各参赛单位可报领队 1 人、队医1 人,教练员人数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的 6:1 报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获得山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游泳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三)报项
1.运动员须根据比赛设项进行报名。
2.运动员不得跨组别报名。
3.设全能项目的组别,参赛运动员必报一项全能,单项不限。
4.设有接力的组别,满足报接力条件的单位必报一项接力。
(四)各参赛单位在各小项上交流运动员的报名比例须符合《山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接力项目比赛,按预赛成绩取前八名(每单位最多取前两名)进行决赛,不足8 人(队)时直接进行决赛;200 米混合泳、400 米自由泳按全能比赛时的该项成绩直接排列前八名(每单位最多取前两名)进行决赛。
(三)个人全能计分及录取办法:五个单项比赛成绩按照国际泳联计分方式查出相应分数并相加,以总分决定名次;其中50 米打腿的分数将按照国际泳联计分办法中相同泳姿50米的计分方式进行查分,相应分数与其它四项相加。如总分相等,以200 米混合泳成绩决定名次。按 200 米混合泳成绩排名后仍相等,则按照 400 米自由泳成绩决定名次,如仍相等,则按并列排名。
(四)赛程中运动员有项目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接力项目弃权,必须本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 30 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向大会竞赛委员会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运动员此次比赛所有成绩。
(五)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当日比赛,并视情节做出其它相应处罚。运动员训练热身时,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
(六)全能项目包括:自由泳全能(50m 自由泳打腿、50m自由泳、100m 自由泳、200m 个人混合泳、400m 自由泳);仰泳全能(50m 仰泳打腿、50m 仰泳、100m 仰泳、200m 个人混合泳、400m 自由泳);蛙泳全能(50m 蛙泳蹬腿、50m 蛙泳、100m蛙泳、200m 个人混合泳、400m 自由泳);蝶泳全能(50m 蝶泳打腿、50m 蝶泳、100m 蝶泳、200m 个人混合泳、400m 自由泳);基本技术全能(50 米持板蝶泳腿、仰泳腿、蛙泳腿、自由泳腿、200米混合泳)。
(七)设故意慢游处罚,故意慢游按犯规处理。慢游判定标准:400 米及以下单项(包括全能项目涵盖的所有小项)比赛成绩慢于报名成绩 10%,800 米及以上单项比赛成绩慢于报名成绩8%。
(八)规则与规程发生矛盾时按规程执行。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参赛不足 8 人(队),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名次。
(二)设山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 2024 年 10 月 24 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参赛运动员比赛成绩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可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可登录国家体育总局官网查询。
十、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采取网上方式报名,各单位须将加盖公章的报名表纸质版(以寄出邮戳为准)和 PDF 扫描件,于赛前30 天分别发送至报名单位,逾期报名或不按规定报名者,不予受理,具体报名安排详见比赛补充通知。
(二)报到
裁判员于赛前 3 天、各参赛队于赛前2 天到赛区报到。裁判员报到时须携带裁判员等级证书,不符合等级要求或不按时报到者,大会将不安排裁判工作,费用自理。
(三)报到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任缺一项不得参赛:
1.注册证;
2.身份证原件;
3.《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须包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
5.《安全责任声明书》;
6.《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十一、比赛服装和器材装备
按照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
(一)加强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教育,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山西省体育局颁布的有关体育竞赛纪律条例及反兴奋剂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出现意外,由参赛单位负责,大会将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名后,如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赛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裁判员选派名单,另行通知。
(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由山西省田径游泳运动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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