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泳联四人制水球竞赛规则
本四人制水球独立规则集替代第六部分附录9。
**生效日期**:2026年2月
第七部分 四人制水球规则
目录
1. 一般规定
2. 参赛队伍与球员
3. 替补规则
4. 技术官员
5. 比赛时长与胜负判定
6. 暂停规则
7. 比赛开始与重新开始
8. 得分方式
9. 普通犯规
10. 球队控球规则
11. 罚下犯规
12. 点球犯规
13. 任意球
14. 球门球
15. 交替控球制
16. 点球
17. 点球大战
18. 个人犯规与追加点球
19. 黄牌与红牌
20. 意外、受伤、疾病及安全要求
21. 比赛场地
22. 场地与器材
1 一般规定
第七部分制定四人制水球(以下简称“四人水球”,前称“沙滩水球”)竞赛规则。该运动与常规水球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为独立运动项目,因此:
1. 除非另有规定,本部分规则独立于第六部分第1至21条所载的常规水球规则;
2. 若本部分与第六部分其他规定存在冲突,四人水球赛事适用本部分规则;
3. 本部分未作规定的,适用第六部分相关规定,由世界泳联和/或技术官员结合四人水球特点进行解读与执行。
除本部分规定外,第六部分以下附录适用于四人水球:
– 附录2:技术官员手势信号;
– 附录3:点球大战(需符合本部分第17条规定);
– 附录4:视频助理裁判(VAR)复核程序(按第六部分第25.5条规定启用VAR技术时适用);
– 附录10:术语定义。
为避免歧义,第六部分附录1(水球场地示意图)和附录6(年龄组规则及参赛资格)不适用于四人水球。
世界泳联为四人水球全球主管机构,本部分规则适用于世界泳联赛事中的四人水球项目。世界泳联将在相关赛事前公布四人水球的资格赛、抽签及赛程规则。
2 参赛队伍与球员
每支四人水球队的球员人数为4至8人,具体要求:
1. 任何时刻场上参赛球员为4人,其中1名守门员、3名场上球员;
2. 替补球员最多4人,需在球队替补席就座,仅在登场参赛时可离开;球队无需配备替补球员,但开赛时至少需有4名球员(含1名守门员)。
比赛期间,若球队因受伤、罚下等原因导致场上球员不足4人,需以现有球员继续比赛,球队场上最低参赛人数为3人;若场上球员不足3人,该球队判负,比赛终止,后续结果由赛事管理方判定。
守门员在本方防守5米区内,可双手触球或握拳击球;场上球员在场地任何位置均不得有上述行为。
球队替补席
1. 场地内设置2个球队替补席,可位于裁判及技术官员同侧或对侧的底线/边线后方,每侧各靠近一个角落即可,无需紧贴边线,也无需完全处于角落位置;
2. 替补席可设置在浮桥或场地附近其他合适的平面/构筑物上;经世界泳联认定必要时,可在场地外的水域划定专属区域供替补球员使用。
球队官员
1. 每支球队必须指定1名主教练;
2. 球队可额外配备1名球队官员,且该官员必须在替补席就座;
3. 球队最多可配备2名医疗人员,需在远离替补席的独立区域就位。
主教练在本方球队控球时,可走到5米线处;其余球队官员及所有球员必须全程就座。本方无球时,主教练必须在球门线内或后方活动。
每支球队指定1名场上队长,队长需与主教练共同督促球队遵守赛场礼仪、保持纪律。
赛前球员检查
裁判赛前需确认球员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得登场:
1. 指甲修剪至不会对自身及他人造成受伤风险的长度;
2. 摘除身体及衣物上所有可能造成受伤的物品。
球员身体及手部不得涂抹油脂、油类或类似外来物质(如防晒霜、润肤露)。若裁判发现球员违反本条规定:
1. 赛前发现的,责令其立即清除相关物质,清除后方可登场,否则可将其排除在比赛之外;
2. 允许球员使用有助于握球发力的物质(如树脂),以提升射门和传球效果。
3 替补规则
依据本部分第2.1.1.2条规定,每支球队最多可配备4名替补球员。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替补球员可在任意时刻替换场上球员,替换方式分两种:
触碰角替换
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被替换球员在触碰角的球门线后方浮出水面,清晰可见;
2. 被替换球员与替补球员在水面上方完成手部接触。
快速替换区替换
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替补球员从底线/边线后方进入快速替换区;
2. 被替换球员在快速替换区内浮出水面,清晰可见;
3. 被替换球员与替补球员在快速替换区的水面上方完成手部接触。
被替换球员与替补球员必须做好随时替换准备,不得造成比赛不必要的延误,包括比赛暂停后的重新开赛。
即便球队提出替换申请,若涉事球员未做好准备、造成替换延误,裁判可自行决定继续比赛或重新开赛,替补球员暂不登场;后续替补球员可依据本条规定,从对应区域完成登场。
比赛出现暂停时,在球员无延误完成替换的前提下,裁判需允许球队完成替换后再重新开赛。
守门员可在比赛期间被替补球员替换。若球队某一阶段无专职守门员,仅可由1名场上球员前往球门线接替守门员职责,享有守门员相关权限,替换流程按本条规定执行,**点球大战期间除外**:
点球大战中,守门员仅在因被罚下(含严重犯规、暴力行为、红牌处罚)或受伤、患病无法继续比赛时,方可被替换。
守门员被罚下的替换规则
1. 守门员被罚下时,替补球员可依据本部分第11条规定,从场地任意位置立即登场替换;
2. 若守门员在点球执行前(常规比赛阶段或点球大战阶段)被罚下,接替的替补球员可按守门员站位规则在球门内就位,但在该点球执行前,不享有守门员的其他权限(即仅能以守门员身份参与本次点球防守,不得双手触球或握拳挡球)。
被替补球员替换但未被罚下的守门员,后续可在任意时刻重新登场,担任任意位置,但不再享有守门员权限。
进球后,需待守门员将球正式投入比赛后,球队方可进行球员替换。
出现点球犯规时,需待点球执行完毕后再进行球员替换,守门员因被罚下需替换的情况除外(按本部分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被替换下场的球员,需立即前往本方替补席就座,除非准备依据本条规定再次登场。
4 技术官员
世界泳联赛事的每场四人水球比赛,必须配备以下技术官员:
1. 主裁判1名;
2. 记录员1名;
3. 计时员2名。
技术官员均由世界泳联或其指定方任命。除上述必要技术官员外,世界泳联可根据比赛或赛事需要,额外任命其他技术官员;若任命的技术官员未在本条列明,其履职规则适用第六部分(含第六部分第5条)相关规定。
主裁判
1. 主裁判对比赛拥有全面的执裁责任和权力,可在比赛或赛事期间,为执行本竞赛规则,对场地内的球员、球队官员、技术官员、观众及其他人员进行指导;
2. 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主裁判的所有判罚均为最终裁定,具有权威性。本部分规定主裁判可作出特定行为或判罚时,主裁判拥有完全裁量权,可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如何采取该行为或判罚;涉及主裁判主观判断的,其判断具有绝对权威性;
3. 主裁判对比赛中的任何情况不作主观推定,需基于自身观察作出合理判罚,必要时可结合其他技术官员提供的证据(按本竞赛规则规定);
4. 球员、非主裁判的技术官员、球队官员及所有赛场人员,比赛全程必须遵守主裁判的判罚和指令;
5. 比赛重新开赛或球员将球正式投入比赛前,主裁判可更改此前作出的判罚。
除本部分规定的专属职权外,主裁判还需履行以下常规职责:
1. 判定是否存在普通犯规、罚下犯规或点球犯规;
2. 若判罚犯规会使被犯规方丧失进攻优势,或客观上对犯规方有利,可不予判罚;
3. 若球员、球队官员、观众、技术官员或其他赛场人员的行为阻碍比赛正常进行,或妨碍主裁判及其他技术官员公正履职,为执行本竞赛规则,主裁判可责令其离开比赛场地或竞赛区域。
主裁判可在任意时刻暂停或终止比赛,若出现以下情况:
1. 球员、球队官员、观众或其他人员的行为,或其他任何情形,导致比赛无法正常进行、无法顺利结束;
2. 为保障赛场人员(含球员、球队官员、技术官员、观众)的安全,确有必要暂停或终止比赛。
上述情况下比赛终止的,比赛结果及后续处理由赛事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方)判定。
若球员拒不执行主裁判的离场指令,主裁判立即终止比赛,判该球员所在球队负,对方球队以5:0获胜。
主裁判哨声信号
主裁判通过吹哨发出以下信号:
1. 比赛开始或重新开始;
2. 判定犯规;
3. 判定进球有效;
4. 判罚任意球、球门球或点球;
5. 示意球队按本部分第6.4条规定请求暂停;
6. 因其他原因暂停比赛、判定违规或作出其他判罚(按本部分或第六部分规定)。
主裁判站位
主裁判需在比赛期间选择能清晰观察全场的站位,具体要求:
1. 可站在浮桥、交通工具、场地旁陆地或其他合适平面上;
2. 比赛进行中,需站在球队替补席的对侧,可在该侧场地无限制移动,选择最利于观察和执裁的位置;
3. 比赛暂停及节间休息时,可在比赛场地或竞赛区域内自由移动。
主裁判执裁时,需使用第六部分附录2规定的手势信号(结合四人水球特点适用)。
通讯设备与比赛用球
1. 比赛期间,主裁判可佩戴音频耳机与记录台及/或其他技术官员沟通,非强制要求;
2. 若赛事技术代表到场,其也可佩戴音频耳机,接收记录台信息,并/或按主裁判要求及本竞赛规则规定协助执裁,非强制要求;
3. 主裁判需确保比赛期间备有充足的比赛用球,球出界后,需尽快将备用球投入场地,恢复比赛。
计时员
1. **计时职责**:记录每节有效比赛时间、暂停时间、节间休息时间、各球队连续控球时间、球员罚下时长及归队/替补球员登场时间;
2. **站位要求**:位于能清晰观察场地的位置,尽可能与主裁判同场侧;
3. **信号提示**:以哨声(必要时可使用其他清晰独特的声响方式)进行以下提示:
– 暂停时间剩余15秒时;
– 暂停结束时;
– 每节比赛结束时(该信号立即生效,以下情况除外:主裁判同时判罚点球的,按本部分规定执行点球;或本部分第8.6条规定的情形);
– 比赛最后1分钟开始时,进行口头提示。
记录员
1. 负责填写比赛记录表;
2. 记录每位球员的个人犯规及球队累计犯规,包括因球员罚下及本部分第18.3条规定的追加点球所产生的个人犯规次数;
3. 监督交替控球制的执行,记录并在必要时向主裁判提示下一个任意球的发球球队;
4. 记录守门员的替换时间及号码;
5. **信号提示**:通过以下方式发出信号,且需配备至少为0.35米×0.20米的白、蓝、红、黄四色旗帜:
– 球员因暴力行为被罚下满3分钟时,举黄旗搭配白旗/蓝旗(分别对应比赛对阵的第一、二支球队),示意替补球员可登场替换;
– 球员或替补球员违规登场时,举红旗,主裁判需在不影响被犯规方进攻优势的前提下,尽快暂停比赛;
– 判罚追加点球时,使用合适的声响信号(如哨声、电子信号);
– 球员累计第五次个人犯规时,立即作出以下信号:若为罚下犯规,举红旗(或其他经批准的信号方式);若为点球犯规,举红旗并吹哨(或其他经批准的信号方式);
– 球队按本部分第18.3条规定获得追加点球时,及时提示。
为避免歧义,记录员的职责为记录比赛赛事及主裁判/其他技术官员的判罚,并发出相应信号,无判罚权。
记录员需位于能清晰观察场地的位置,尽可能与主裁判同场侧。
视频助理裁判(VAR)
赛事管理委员会可在VAR技术可用且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启用该技术。启用VAR时,由主裁判按第六部分附录4规定进行复核(结合本部分技术官员配置及四人水球规则作出必要调整,本次执裁不设专职视频助理裁判)。
其他技术官员
除本条规定的必要技术官员外,世界泳联可根据比赛或赛事需要,额外任命以下1名或多名技术官员协助执裁:
1. 技术代表;
2. 世界泳联技术评估员;
3. 视频助理裁判;
4. 暂停监督员。
5 比赛时长与胜负判定
每场四人水球比赛分为4节,每节有效比赛时间为5分钟,由计时员负责记录有效比赛时间。
有效比赛时间界定
1. 每节比赛中,球员首次触球时,有效比赛时间开始计算;
2. 计时员发出节结束信号时,有效比赛时间终止;
3. 比赛进行中,出现任何暂停(如犯规),有效比赛时间暂停;
4. 有效比赛时间暂停后,直至球员通过任意球、球门球等方式将球重新投入比赛(球离手),方可恢复计算。
节间休息时间
1. 第一节与第二节、第三节与第四节之间,休息2分钟;
2. 第二节与第三节之间(比赛半场),休息3分钟。
每节比赛中,球队替补席位于本方防守的场地一侧,且全程固定;第三节比赛开始前,两队交换攻防场地,同时交换替补席位置。
单节胜负判定(单节胜局计1分,称为“一局”)
1. 常规时间结束后,进球数多的球队赢得本节比赛;
2. 常规时间结束后,两队进球数持平的,立即进入金球决胜阶段,流程如下:
– 主裁判示意双方场上球员(或球队选择的替补球员)立即在本方本节防守的球门线就位,球员头部至少有部分与球门线对齐;
– 主裁判确认双方准备就绪、站位正确后,吹哨并在中线处将球投入比赛(尽可能贴近中线);
– 哨声响起后,球员可离开球门线,游至场地争抢控球权;
– 若主裁判认为球投入的位置对某一方形成明显优势,立即暂停比赛,重新在中线发球;
– 双方继续比赛,直至有球队进球,该进球为“金球”,进球球队赢得本节比赛。
每节比赛结束后,记分牌仅显示各队胜局数,不显示进球数;每节比赛开始时,双方进球数清零,从0:0开始。
全场比赛胜负判定
1. 率先赢得3局(积3分)的球队获得全场比赛胜利,比赛最终比分仅为3:0、3:1或3:2三种情况;
2. 4节比赛结束后,双方胜局数为2:2的,通过点球大战决出胜负,点球大战获胜方的全场比赛最终比分记为3:2。
慈悲规则
若某一节比赛中,某支球队的进球数领先对方8球及以上,主裁判立即终止本节比赛,判进球数多的球队赢得本节比赛。
比赛暂停与重赛
1. 若比赛(或比赛某一部分)因任何原因暂停或需重赛,主裁判需在条件允许时尽快恢复比赛;恢复比赛时,比赛胜局数按暂停前已完成的节数判定,未完成的节次从0:0开始重新进行;
2. 已完成的节次中产生的进球、个人犯规、暂停,均计入比赛记录,相关处罚结果继续有效;
3. 球员因暴力行为、严重犯规、红牌罚下的处罚记录,即便在需重赛的节次中产生,仍计入比赛记录,且对后续比赛的相关处罚继续生效;
4. 为执行本竞赛规则,主裁判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比赛(或比赛某一部分)重赛;比赛结束后发现的判罚失误或其他情况,不得作为比赛重赛的依据。
比赛期间可播放背景音乐,但音乐音量不得影响比赛正常进行,主裁判有权根据需要降低音量或停止播放。
6 暂停规则
每支球队在全场比赛中,仅可请求1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长为1分钟。
暂停请求条件
1. 比赛进行中,仅控球方球队可请求暂停;
2. 比赛暂停时,仅后续拥有控球权的球队可请求暂停(如进球后、判罚点球后);**节间休息期间不得请求暂停**。
暂停请求方式
球队可通过以下方式请求暂停,需同时口头喊出“暂停”,并向记录台或主裁判作出T型手势(一手水平置于另一手垂直手掌上方):
1. 球队主教练(若主教练无法履职,可由第六部分规定的代理主教练,或无其他官员履职时的任意球队官员/球员)提出;
2. 球队任意成员通过赛事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设备提出。
有效暂停的执行
若球队按本条规定有效请求暂停,按以下流程执行:
1. 记录员或主裁判看到/听到暂停请求后,立即吹哨示意暂停,比赛全程暂停至暂停结束;
2. 场上球员需立即前往本方本节防守的场地半场就位,且暂停期间不得离开该半场;
3. 计时员按本部分第4.4.3条规定,以哨声或其他声响方式提示:暂停剩余15秒时(此时双方球员可在场地内自由移动)、暂停结束时。
暂停后的比赛重启
主裁判吹哨示意暂停结束后,按以下规则重新开赛:
1. 比赛进行中请求的暂停,由请求暂停的控球方球队在中线或中线后方罚任意球,重新开赛;
2. 比赛暂停时请求的暂停,除本条第3款规定外,由原本拥有控球权的球队在中线或中线后方罚任意球,重新开赛;
3. 特殊情况的重启规则:
– 若在判罚点球后、执行前请求暂停,暂停结束后,由被判罚点球的对方球队执行点球,重新开赛;
– 若在即将判罚球门球/任意球前请求暂停,暂停结束后,由原本拥有控球权的球队在中线或中线后方罚任意球,重新开赛。
无效暂停的判定及处罚
仅可按本条规定请求暂停,不符合规定的暂停请求为无效请求,不予批准,且按以下情况处罚:
1. 比赛进行中,非控球方请求暂停:立即暂停比赛,判控球方球队获得点球,且若请求方球队仍有暂停次数,扣除其唯一的有效暂停权;
2. 控球方球队已无暂停次数,仍在比赛进行中请求暂停:立即暂停比赛,由对方球队在中线或中线后方罚任意球重新开赛;
3. 非控球方球队已无暂停次数,仍在比赛进行中请求暂停:立即暂停比赛,判控球方球队获得点球;
4. 比赛暂停时,球队已无暂停次数仍请求暂停:直接驳回,不予批准。
7 比赛开始与重新开始
每局比赛(含全场比赛首局)开始时,双方场上球员需在本方本节防守的球门线就位,球员头部至少有部分与球门线对齐。
赛事官方赛程中排名靠前的球队,在记录台左侧开赛;排名靠后的球队,在记录台右侧开赛。
第三节比赛开始前,两队交换攻防场地及替补席位置。
每局比赛开赛流程
主裁判确认双方准备就绪、站位正确后,按以下流程开赛:
1. 吹哨示意比赛开始,并在中线处将球投入比赛(尽可能贴近中线);
2. 哨声响起后,球员可离开球门线,游至场地争抢控球权;
3. 若主裁判认为球投入的位置对某一方形成明显优势,立即暂停比赛,重新开赛。
进球后的重新开赛
1. 失球方守门员在本方2米线任意位置,将球正式投入比赛,恢复赛事;
2. 重新开赛时,进攻方所有球员必须在本方半场就位,防守方球员可在场地内任意位置就位。
若比赛开始或重新开赛的流程不符合本部分规定,主裁判可自行决定重新执行。
暂停后的重新开赛
除点球执行相关规则及本部分其他适用情形外,暂停后的重新开赛按以下规则执行:
1. 球员可在场地内任意位置就位;
2. 主裁判吹哨后,按本部分第6.6条规定重新开赛。
8 得分方式
进球有效判定
球完全越过球门线(门柱前沿),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判定进球有效(从场地侧方与球门线平齐视角观察,球无任何部分出现在球门线前方,如示意图中标记D、E的球,球门线前沿为红色):
1. 球从两门柱之间穿过;
2. 球从横梁下方穿过。
无论最后触球或造成进球的球员属于哪支球队,进球均记为进攻该球门的球队得分。
进球有效情形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以下情况均判定进球有效:
1. 故意进球或无意进球;
2. 球员将球打入对方球门或本方球门(即“乌龙球”,罚任意球时也可判定乌龙球);
3. 球员在场地内任意位置射门进球;
4. 球员用身体任意部位触球进球(**进攻方球员不得用握拳方式进球**;防守方球员握拳触球造成的乌龙球,判定有效)。
进球触球要求
除本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外,比赛开始/重新开赛(暂停后或每局开赛)后,需至少有双方任意2名球员(可包含进球球员)故意触球,进球方可判定有效。
无2人触球的有效进球情形
以下情况射门进球时,无需经2名球员故意触球,判定为有效进球(直接射门或球正式投入比赛后,无需其他球员触球):
1. 点球射门进球;
2. 球门球射门进球;
3. 在进攻方5米线外罚任意球并射门进球(罚球队员头部及球均在5米线后方的,视为“5米线外罚球”)。
比赛结束/进攻时间结束时的进球判定
仅比赛进行中的进球可判定有效。进攻计时钟归零或单节比赛结束时,若满足以下条件,仍判定进球有效:
1. 球员射门(或最后一次传球)的球已离手;
2. 球随后入网(包括经水面、门柱、横梁、守门员或其他球员反弹后入网,或多种反弹情况叠加)。
**以下情况除外**:
球离手后,被其他进攻方球员故意触球,或任何一方球员获得控球权的,进球无效,单节比赛结束及/或进攻计时钟重置(按本部分规定执行)。
进球分值
1. 常规进球计1分;
2. 球员在本方防守半场(中线后方)射门进球的,计2分。
若单节比赛结束时,球仍在飞行中,且未按本条第6款规定判定进球有效,单节比赛立即结束。
9 普通犯规
判定普通犯规的,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判对方球队罚任意球。
普通犯规情形
球员出现以下行为,判定为普通犯规:
1. 任何时刻在本方进攻球门区内停留(无论是否控球);
2. 抢跑;
3. 比赛中接受本方球队任何成员的身体协助;
4. 比赛中或每局开赛时,抓握/蹬踏门柱及附属设施、场地边线或底线;
5. 每局开赛前,故意改变球门位置;
6. 被抢断时,或为躲避/阻挡对方抢断、阻止对方获得控球权,将整球按入水下;
7. 对以下状态的对方球员进行推搡/蹬踏:正运球的球员;未持球、未托球、未带球的球员;
8. 故意放弃控球权;
9. 假摔;
10. 未按规定方式罚任意球、球门球或点球(球门球站位错误的,可按本部分第14.4条规定重罚,不判定为普通犯规);
11. 比赛中触碰池底;
12. 为获得位置优势,将整个身体潜入水中移动;
13. 除防守5米区内的守门员外,其他球员出现以下行为:用拳头击球或试图击球;双手同时触球(守门员在5米区内双手触球的,判定为点球犯规)。
球队在进攻计时钟归零后仍保持控球权的,判定为普通犯规(按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主裁判可自行决定是否判定普通犯规,若不判罚更有利于保障被犯规方的进攻优势,可不予判罚。
10 球队控球规则
球队控球后,未向对方球门射门的持续控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秒有效比赛时间。
若球队持续控球超过20秒有效比赛时间,且未向对方球门射门,按本部分第9.3条规定判定为普通犯规。
计时员使用可靠计时设备记录球队剩余控球时间,并通过进攻计时钟展示,确保技术官员和球员均可清晰看到。
控球时间的开始与终止
1. **开始**:球队球员获得控球权时,控球时间开始计算(包括比赛开始或重新开赛后);
2. **终止**:出现以下情况时,控球时间终止,进攻计时钟重置:对方球员获得控球权(此时进攻计时钟重置,对方球队开始计算控球时间);本方球员向对方球门射门。
持续控球的界定
为避免歧义,以下情况视为球队持续控球:
1. 球在本方球员之间传递(包括经水面、其他球员反弹传递,无论故意与否),且对方球队未获得控球权;
2. 主裁判判罚犯规或其他原因导致比赛暂停后,有效比赛时间恢复,且暂停未造成控球权变更的(本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球员向对方球门射门的判定标准:球离手时,球员具有明确的射门得分意图,无论射门是否精准(即球是否朝向球门飞行)。
射门后的规则
1. **进球有效**:按本部分第7.6条规定重新开赛,进攻计时钟重置为20秒;
2. **球反弹回场地**:球击中门柱、横梁、任何球员(含守门员、本方球员)或多种情况叠加后,反弹回场地且无任何球员获得控球权的,进攻计时钟重置,直至有球员获得控球权后恢复计算,且无论哪支球队获得控球权,计时钟均重置为20秒;
3. **球从边线出界**:球经反弹等情况从边线出界,且无任何球员获得控球权的,按本部分第13条规定判罚任意球重新开赛,进攻计时钟重置为20秒(本部分第10.10.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判罚罚下犯规后重新开赛的,进攻计时钟重置为20秒。
特殊情形的控球时间
以下情形中,无论进攻计时钟剩余多少时间,球队控球后未射门的持续控球时间最长均为20秒:
1. 点球执行后,控球权未发生变更的;
2. 球从边线出界,控球权未发生变更的。
若比赛因判罚点球、球门球或交替控球制的任意球重新开赛,且控球权发生变更的,新控球方的未射门持续控球时间为20秒有效比赛时间。
11 罚下犯规
罚下犯规情形
球员出现以下行为,判定为罚下犯规:
1. 干扰任意球或球门球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触碰对方球员或推搡对方球员、拒不松手放球;在罚球队员球未离手前,试图触球;
2. 故意向对方球员面部泼水,且满足以下条件:对方球员在其进攻5米线后方;对方球员在其进攻球门区内,但未处于射门或准备射门状态;
3. 阻碍对方球员的自由移动,且对方球员为正运球的球员或未持球、未托球、未带球的球员。**“阻碍”** 包括但不限于:游至对方球员肩上、背上或腿上;防守球员为获得位置优势,将整个身体潜入水中移动;抓握、按压对方球员使其下沉或拉拽对方球员;双手抓握未持球的对方球员;
4. 战术性犯规(任何普通犯规、罚下犯规),即犯规的唯一或主要目的为阻碍、中断对方球队的进攻节奏。为避免歧义,若球员意图进行合法抢断、阻挡或防守,但其行为客观上阻碍、中断对方进攻节奏的,不判定为战术性犯规;
5. 做出过激动作,即意图踢、击打对方球员的任何动作(无论是否造成身体接触),包括踢人、打人;
6. 主裁判吹哨后,干扰点球的执行,此时按以下规则处理:对方球队仍执行点球(不判罚任意球);该球员按本条第6款规定,被罚下并禁止参加本场剩余比赛;
7. 主裁判责令其调整点球防守站位后,仍未按规定就位;
8. 防守方守门员在主裁判吹哨前,提前离开球门线,且罚球队员继续射门,此时按以下规则处理:进球有效,不计罚守门员,比赛按点球执行后的常规方式重新开赛;未进球的,守门员按本条规定被罚下,点球重新执行;
9. 防守方守门员在点球判罚后、执行前被罚下(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7、8款规定的情形),此时按以下规则处理:本方其他防守球员可接替守门员位置,但在该点球执行前,不享有守门员的权限(即仅能以守门员身份参与本次点球防守,不得双手触球或握拳挡球);被罚下的守门员或接替的替补球员,仅可在点球执行完毕后重新登场/登场;
10. 按本部分第12.2.3条规定,违规登场。
球员出现以下行为,也判定为罚下犯规:
1. 实施暴力行为;
2. 严重犯规,包括:使用不当言语;攻击性比赛行为;拒不遵守主裁判的指令;对主裁判或其他技术官员表示不尊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包括坐在/站在场地边、场地台阶或其他出口处),**以下情况除外**:按本部分规定进行球员替换或被罚下;因意外、受伤、疾病;获得主裁判批准;其他违反体育精神、可能损害比赛/赛事/竞赛声誉的行为。
罚下犯规的基本处罚
除本条及本部分其他规定外,判定罚下犯规后,主裁判按以下规则处理:
1. 责令犯规球员被罚下;
2. 比赛进行中判定罚下犯规的,判对方球队罚任意球;
3. 比赛暂停时(含节间休息、暂停、进球后)判定罚下犯规的,比赛按常规方式重新开赛(即不考虑犯规的正常开赛方式,不判罚任意球);替补球员可在比赛重新开赛前登场替换被罚下球员,**球员因暴力行为被罚下的除外**:该情况下,替补球员需在罚下犯规判罚后,经过3分钟有效比赛时间方可登场。
非严重犯规/暴力行为的罚下处理
球员因非严重犯规、非暴力行为、非干扰比赛、非违规登场被罚下的,需立即前往触碰角并触碰该区域,随后可选择:立即重新登场参赛;或按本部分第3.2.1条规定,在触碰角完成替补替换。
严重犯规的罚下处理
球员因严重犯规被判罚下犯规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 主裁判出示红牌,该球员立即被罚下,禁止参加本场剩余比赛;
2. 球员需立即从触碰角离开比赛场地;
3. 替补球员的替换规则:
– 比赛进行中判定的:判对方球队罚任意球;替补球员仅可在本方球队重新获得控球权或出现进球时,方可登场替换;
– 比赛暂停时(含节间休息、暂停、进球后)判定的:比赛按常规方式重新开赛(即不考虑犯规的正常开赛方式,不判罚任意球);替补球员可在比赛重新开赛前立即登场替换。
若被罚下的球员为守门员,按以下规则处理:场上球员可接替守门员位置,或替补球员按本部分第3.2条规定立即登场替换场上球员并担任守门员;上述两种情况中,均需经过3分钟有效比赛时间后,替补球员方可从触碰角登场,使球队恢复满员参赛。
干扰点球的罚下处理
球员因干扰点球被判罚下犯规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 主裁判出示红牌,该球员立即被罚下,禁止参加本场剩余比赛;
2. 球员需立即从触碰角离开比赛场地;
3. 点球仍判定有效(若点球已执行并进球,对方球队计1分),主裁判认为必要时,可责令重新执行点球;
4. 点球执行完毕后,比赛重新开赛,替补球员仅可在本方球队控球权变更或出现进球时,方可登场替换。
暴力行为的罚下处理
球员因暴力行为被判罚下犯规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 该球员立即被罚下,禁止参加本场剩余比赛,需立即从触碰角离开比赛场地;
2. 比赛进行中判定的:判对方球队罚点球;按本部分第16条规定执行点球后,恢复比赛;替补球员需在罚下犯规判罚后,经过3分钟有效比赛时间方可登场替换;
若被罚下的球员为守门员:场上球员可接替守门员位置,或替补球员按本部分第3.2条规定立即登场替换场上球员并担任守门员;上述两种情况中,均需经过3分钟有效比赛时间后,替补球员方可从触碰角登场,使球队恢复满员参赛。
3. 比赛暂停时(含暂停、进球后、节间休息)判定的:比赛按常规方式重新开赛(即不考虑犯规的正常开赛方式,不判罚任意球);替补球员需在罚下犯规判罚后,经过3分钟有效比赛时间方可登场替换。
双方同时被判罚下犯规的处理
双方各有1名或多名球员同时被判罚下犯规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 涉事球员均被罚下,需各自返回本方防守球门线的触碰角;
2. 所有涉事球员均到达触碰角后,比赛重新开赛:判罚下犯规发生时的控球方罚任意球;若无球队控球,按交替控球制重新开赛;
3. 被罚下球员或其替补球员,仅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重新登场:控球权发生变更;出现进球。
被罚下球员的限制
球员因任何原因被罚下后,在按本条规定获准重新登场前,不得故意参与或干扰比赛(包括触球、触碰其他球员)。若球员违反本条规定,按本部分第12条规定判对方球队罚点球。
12 点球犯规
判定点球犯规的,判对方球队罚点球。
点球犯规情形
防守5米区内球员的犯规行为
球员在本方防守5米区内出现以下行为,判定为点球犯规:
1. 实施任何犯规(包括本部分规定的普通犯规、罚下犯规、点球犯规),且主裁判认为,若无该犯规行为,对方球队大概率会进球;
2. 被抢断时将球按入水下,且主裁判认为,若无该行为,对方球队大概率会进球;
3. 比赛中,拉拽、推倒球门或以其他方式移动、改变本方防守球门的位置;
4. 向在进攻5米线内且处于射门/准备射门状态的对方球员面部泼水;
5. 实施暴力行为,或踢、击打对方球员。为避免歧义,该球员除被判罚点球外,还需按本部分第11.7条规定,因暴力行为被罚下;
6. 从后方阻碍在进攻5米线内、面向进攻球门且正做出射门动作的对方球员。**以下情况除外**:防守球员仅触球、未触碰对方球员的,不判定为阻碍;主裁判可暂缓判罚点球,待球员完成射门动作后再作判定,若被犯规方进攻优势未受影响,可不予判罚。若射门进球,不判定点球犯规;若射门未进球,判定点球犯规并罚点球。
7. 双手同时触球(守门员除外)。
其他点球犯规情形
1. 被罚下球员或替补球员故意干扰比赛,包括但不限于:改变球门位置、故意触球或触碰其他球员;
2. 球员未按本部分规定登场(违规登场),判对方球队罚点球,且需在违规球员离场后执行;
3. 球队官员或球员做出非比赛常规动作,且主裁判认为其唯一或主要目的为阻止对方球队大概率进球或延误比赛,包括但不限于:球员在对方球队即将罚任意球前,故意将球扔走;防守球员在对方球队5米线外罚任意球后,故意将球推至5米线内,意图阻止对方直接射门。**为避免歧义**:主教练或其他球队官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不计入个人犯规。
干扰/违规登场被罚下球员的重新登场
球员因干扰比赛或违规登场被罚下的,其本人或替补球员按以下规则重新登场:
1. 若该行为伴随暴力行为,仅可在暴力行为对应的3分钟罚下时间结束后,方可登场;
2. 无论是否执行点球、是否度过3分钟罚下时间,均仅可在本方球队重新获得控球权时(包括获得任意球、球门球、点球机会),方可登场。
点球犯规的暂缓判罚
主裁判可自行决定暂缓判罚点球(本条第2.1.6款规定的情形必须暂缓判罚),待进攻球员完成射门动作后再作判定:
1. 射门未进球的,立即判罚点球;
2. 射门进球的,不判罚点球,比赛按进球后的常规方式重新开赛;
3. 暂缓判罚期间,主裁判尽可能单手上举示意可能判罚点球,未做出该手势的,不影响最终判罚结果。
13 任意球
判罚任意球的,由获罚球队获得控球权,重新开赛。
任意球判罚情形
1. 整球越过边线出界(球仅触碰边线的,视为仍在比赛中);
2. 球员犯规(按本部分规定);
3. 本部分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意球罚球队伍判定
1. 球从边线出界(或从边线反弹出界)的,由最后触球球队的对方球队罚任意球,**以下情况除外**:场上球员阻挡射门导致球从边线出界的,由阻挡射门的球队罚任意球;
2. 因犯规或其他情形判罚任意球的,由未犯规的球队罚任意球(本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意球执行要求
1. 无不当延误,立即执行;
2. 由球员将球正式投入比赛;
3. 罚球队员判定:距离球最近(或同等距离)、准备就绪(或与本方其他球员同等准备就绪)的球员;若进攻或反击正在进行,让最近的球员罚球会阻碍进攻(如该球员需向远离进攻球门的方向游弋才能罚球),可由距离球第二近(或同等距离)的球员罚球,且需无不当延误,立即执行。
球员将球正式投入比赛时,有效比赛时间立即恢复。
任意球罚球位置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任意球在判罚犯规时球的位置执行,主裁判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球在判罚与罚球期间有小幅移动(如在水面上),且移动不得对任何一方形成优势。**特殊情况的罚球位置**:
1. 球员在本方进攻球门区内犯规的,由对方球队在距离球最近的2米线位置罚任意球;
2. 球员抢跑的,罚球位置按以下规则判定:主裁判已将球投入比赛的,由获罚球队在拿到球的位置罚球(需无不当延误,立即拿球);主裁判尚未将球投入比赛的,由获罚球队在中线任意位置罚球。
防守方球员站位要求
判罚任意球后,防守方所有球员需满足以下要求:
1. 与球保持1米以上距离;
2. 未与球保持1米以上距离前,不得举臂阻挡(如传球、射门);
**为避免歧义**:若进攻方罚球时,防守方球员正无延误、未举臂地向远离球的方向移动,该行为不判定为犯规。
任意球违规的处罚
按本部分第9.2.9条规定,任意球执行违规的,按以下规则处罚:
1. 未按本条规定执行任意球的(包括不当延误、由非准备就绪的球员罚球),判定为普通犯规;
2. 防守方球员未按规定与球保持1米以上距离,或未达到该距离前举臂阻挡传球/射门的,按本部分第11.1条规定,判定为罚下犯规(干扰比赛)。
14 球门球
整球完全越过球门线出界,但未入网的,判罚球门球(本部分第6.6.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球门球执行要求
1. 罚球队员:本方防守球门的任意球员;
2. 罚球位置:本方防守2米线内任意位置;
3. 执行要求:无不当延误,立即执行;
4. 执行方式:由球员将球正式投入比赛,或直接射门/传球。
四人水球比赛无角球判罚。
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球门球的,按本部分第9.2.9条规定判定为普通犯规;**球门球站位错误的,可在正确位置重罚,不判定为普通犯规**。
15 交替控球制
四人水球比赛无跳球判罚,若按第六部分第15条规定需判罚跳球的,改为采用交替控球制,由指定球队罚任意球重新开赛。
交替控球制适用情形
1. 每局开赛时,主裁判认为球投入的位置对某一方形成明显优势;
2. 双方各有1名或多名球员同时犯普通犯规;
3. 无球队控球,且双方各有1名或多名球员同时犯罚下犯规;
4. 球击中或卡在上方障碍物上;
5. 按第六部分第15条或其他规定,需判罚跳球的其他情形。
交替控球制执行规则
1. 每局开赛时,球队获得控球权前出现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需重新开赛;
2. 全场比赛中,首次出现需适用交替控球制的情形时,由全场比赛开赛时首次获得控球权的球队罚任意球;
3. 后续每次出现该情形,罚任意球的球队交替更换;
4. 记录员或其他技术官员通过可视箭头指示下一个任意球的罚球队伍,箭头朝向该球队的进攻球门,每次按交替控球制罚任意球后,箭头方向反转;
5. 按交替控球制罚任意球的,执行方式按本部分第13条的普通任意球规定执行。为避免歧义,本部分中提及的任意球,根据上下文需要,均包括交替控球制下的任意球。
16 点球
按本部分规定判罚点球犯规的,判对方球队罚点球(其他判罚点球的情形除外)。
点球执行要求
1. 罚球位置:罚球队伍进攻5米线的任意位置;
2. 罚球队员:获罚球队的任意球员;
3. 执行方式:主裁判发出信号后,无不当延误,以一次连续的动作将球射出,且具有直接射向球门得分的意图。
为避免歧义,球员可按以下方式执行点球:将球从水中拿起后,以一次连续的动作射门;手持球举过水面,直接射门;射门准备阶段,可将球向远离球门的方向后拉,只要球离手时无不当延误、且为一次连续的射门动作即可。
点球执行时的站位规则
点球执行时,所有球员需按以下规则站位:
1. 除罚球队员和对方守门员外,其他球员不得进入点球执行的5米区内;
2. 所有球员(头部位置)需与罚球队员保持3米以上距离;
3. 防守方守门员需在两门柱之间就位,头部至少有部分与球门线齐平或在球门线后方;
4. 罚球队员的头部不得越过本方进攻5米线;
5. 除本条第2、3、4款规定外,其他球员(进攻方、防守方)可在5米线(或5米线后方)任意位置就位。若多名球员选择在5米线就位,防守方球队在球门两侧各有1名球员可优先选择站位。
点球执行的信号
主裁判按以下方式发出点球执行信号:
1. 确认所有球员按规定就位后;
2. 吹哨并同时将手臂从垂直状态放下至水平状态。
站位违规的处罚
若任意球员(含守门员)未按本条规定就位,主裁判按以下规则处理:
1. 首次违规的,对涉事球员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按规定就位;
2. 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就位的,按本部分第11.1条规定,判定为罚下犯规(干扰比赛)。
防守方守门员在主裁判吹哨前提前离开球门线,且罚球队员射门未进球的,按本部分第11.1.8条规定,守门员被罚下,点球重新执行。
点球射门后,球击中门柱、横梁、守门员(无论故意与否)或多种情况叠加后反弹回场地的,有效比赛时间立即恢复,无需除罚球队员外的其他球员触球,即可射门进球。
单节结束时的点球执行
若主裁判判罚点球的同时,计时员发出单节比赛结束信号,按以下规则执行:
1. 除罚球队员和防守方守门员外,所有球员需在点球执行前离开比赛场地;
2. 点球执行完毕后,比赛立即暂停,球视为“死球”。
为避免歧义,点球执行的判定标准为球离手,球离手后出现以下情况的,按对应规则处理:直接入网,判定进球有效;未入网且出界;反弹回场地。
比赛最后1分钟的点球选择
若点球判罚发生在比赛最后1分钟,获罚球队的主教练可选择放弃点球,改为罚任意球,此时按以下规则执行:
1. 由该球队在中线或中线后方罚任意球,重新开赛;
2. 进攻计时钟重置为20秒;
3. 主教练需无不当延误,向主裁判作出清晰信号,表明球队选择保留控球权(放弃点球)。
17 点球大战
除本条规定外,四人水球点球大战按第六部分附录3规定执行。
点球大战赛前准备
点球大战开始前,每支球队需完成以下操作:
1. 提名3名球员执行点球,提名球员不得为已被罚下、禁止参加本场剩余比赛的球员;
2. 确定点球执行顺序,且顺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本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守门员可作为提名球员执行点球。
所有提名的点球执行球员需留在水中,在场地内靠近本方替补席的位置就位,且需在本方进攻5米线后方;非点球执行球员必须在本方替补席就座。
点球大战中的人员替换/调整
点球大战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按对应规则处理:
1. **守门员被罚下**:本方提名的3名点球执行球员中,可任选1名接替守门员位置,执行下一次点球防守,但该球员不享有守门员的权限(即仅能以守门员身份参与本次点球防守,不得双手触球或握拳挡球);该次点球执行完毕后,该球员可选择:返回场上球员位置,由替补球员接替守门员位置(享有守门员权限),完成剩余点球大战;继续担任守门员,享有守门员权限。
2. **提名点球执行球员被罚下**:取消该球员的点球执行资格,替补球员加入球队点球执行顺序,位列最后一位。
点球大战的决胜规则
双方各执行3次点球后,比分持平的,由原本提名的3名球员继续交替执行点球,采用“突然死亡”制,直至某一轮中,一方进球、另一方未进球(如双方的第4次点球),进球方赢得点球大战。
18 个人犯规与追加点球
球员犯罚下犯规或点球犯规的,计入个人犯规记录。
球员累计4次个人犯规的,立即被罚下,禁止参加本场剩余比赛。
球员因累计4次个人犯规被罚下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 需无不当延误,从触碰角离开比赛场地,且不得参与或干扰比赛(包括触球、触碰其他球员);
2. 该球员在触碰角浮出水面并离开场地后,替补球员可登场替换。
追加点球判罚规则
每局比赛中,某支球队的个人犯规累计达第4次时,判对方球队获得追加点球:
1. 追加点球执行完毕后,该球队的个人犯规累计数清零,重新开始计算;
2. 判罚追加点球后,此次犯规的球员需前往触碰角,在点球执行完毕前,不得重新登场或被替补球员替换;
3. 若该局比赛中第4次个人犯规为点球犯规,仅执行1次点球,点球执行完毕后,该球队的个人犯规累计数清零;
4. 每局比赛开始时,各球队的个人犯规累计数均清零,重新开始计算。
追加点球射门进球的,比赛按本部分第6.6条规定的暂停后开赛方式,由进球方重新开赛;点球未进球的,比赛按常规方式继续进行。
19 黄牌与红牌
为执行第六部分规则,主裁判可针对球队官员或球员的相关行为或不作为,出示黄牌或红牌以示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9.1 黄牌
1. 黄牌仅可由主裁判向球队主教练出示;
2. 黄牌为官方警告,其效力持续至本场比赛结束;
3. 主教练出现以下行为时,主裁判必须出示黄牌:
– 行为违反体育道德(包括但不限于多次违规);
– 对主裁判或其他技术官员的判罚提出抗议,但未使用不当言语;
– 未在替补席就座;
– 按附录5第1.3.3条规定,提出无效的教练挑战;
4. 本方球员或球队官员(含替补球员,无论是否在场上)出现以下行为时,主裁判可自行决定向主教练出示黄牌:
– 比赛中多次或持续犯规(非暴力行为、非严重犯规);
– 假摔;
– 行为违反体育道德(包括但不限于多次违规);
– 对主裁判或其他技术官员的判罚提出抗议,但未使用不当言语。
19.2 红牌
1. 红牌可由主裁判向球员、主教练或其他球队官员出示;
2. 向球员出示红牌的情形:
– 球员按本部分规定被罚下,禁止参加本场剩余比赛;
– 球队在本场比赛中已收到黄牌警告,该球员此后出现本部分第19.2条所述应出示黄牌的行为;
3. 向主教练出示红牌的情形:
– 已按本部分第19.2条规定收到黄牌后,再次出现若未受此前黄牌警告则应被出示黄牌的行为(无论两次行为是否相同);
– 主裁判认为其行为性质严重且/或违反体育道德,即便未收到过黄牌,也可直接出示红牌。若主教练对技术官员使用不当言语,主裁判必须按本条款出示红牌;
4. 向非主教练的其他球队官员出示红牌的情形:
– 行为违反体育道德(包括多次违规),包括对技术官员使用不当言语;
– 以主裁判认定的不当方式,对主裁判或其他技术官员的判罚提出抗议;
– 未在替补席就座;
– 按附录5第1.3条规定,提出无效的教练挑战;
5. 补充说明:
– 主裁判可在任何时候直接出示红牌,无需先出示黄牌警告;
– 按本部分第19.3.2.2条或第19.3.3.2条出示红牌时,不要求相关行为与首次被出示黄牌的行为一致;
– 按本部分第19.3.2.2条向球员出示红牌时,不要求该球员与球队首次收到黄牌存在关联;
6. 红牌的后果:
– 主教练或其他球队官员收到红牌后,必须立即离开替补席及竞赛区域,且不得参与本场剩余比赛;
– 主教练被出示红牌后,其他球队官员可接替其职责,行使本部分规定的主教练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7. 球队多次犯规的处理:
– 若同一球队有1名或多名球员持续多次犯规(包括但不限于未使用不当言语抗议主裁判或技术官员的判罚),主裁判需按规定对每次犯规作出判罚并执行相应后果;
– 可针对球队的持续犯规行为出示黄牌,作为对全队的警告;
– 本场比赛剩余时间内,若该球队再有球员出现上述持续犯规行为,主裁判需出示红牌将其罚下,禁止参加本场剩余比赛;
8. 牌证出示流程:
– 主裁判出示黄牌或红牌时,需向受罚者当面展示;
– 同时向记录台展示牌证,并说明受罚者的号码(球员)或身份(球队官员),由记录员记录在案。
19.3 赛后追加处罚
若球员或球队官员的行为可能导致其被禁止参加本场剩余比赛(无论主裁判在比赛期间是否已对该行为作出处理或处罚),赛事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方有权:
1. 结合行为性质、具体情形及严重程度,评估并决定是否禁止其参加赛事后续的一场或多场比赛(最多可禁止参加赛事全部剩余比赛);
2. 查看可用的官方比赛录像及/或其他可靠证据,以作出上述评估;
3. 若决定对其作出禁赛处罚,需在相关行为发生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通知该球员或球队官员及其所属球队;
4. 必要时或适当时,可依据世界泳联相关规则,将该事项移交水上运动诚信部门处理。
19.4 赛前禁赛的人员替换
1. 若球队官员按本部分第19.6条规定被提前禁止参加某场比赛,该球队本场比赛可配备的球队官员人数相应减少,但至少需保留1名球队官员;
2. 若球员按本部分第19.6条规定被提前禁止参加某场比赛,该球队仍可在本场比赛名单中列出7名球员,可在首发名单中替换该禁赛球员,替补球员需符合赛事参赛资格,无其他导致其无法参赛的禁赛或处罚记录。
20 意外、受伤、疾病及安全要求
20.1 球员离场限制
比赛期间,球员不得擅自离开比赛场地(包括坐在或站在场地边缘、台阶或其他出口处),以下情形除外:
1. 按本部分规定进行球员替换;
2. 因意外、受伤或疾病确有必要离场;
3. 获得主裁判许可。
20.2 伤病处理
主裁判可在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比赛,责令受伤、患病的球员立即被替换,或处理其他意外情况。
20.3 球员出血处理
1. 球员出血时,比赛可继续进行,主裁判认为必要或适当时可暂停比赛;
2. 出血球员必须尽快离开水域,主裁判发现球员出血后,需责令其离场(无论是否接到主裁判指令,出血球员均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离开比赛场地及水域);
3. 出血球员离场后(无论自愿离场还是按主裁判指令离场),替补球员可立即登场替换,且可从场地任何位置进入;
4. 球员出血未停止前,不得重新登场;出血停止后,可按本部分规定以替补球员身份重新参赛。
20.4 突发情况后的比赛重启
若比赛因意外、受伤、疾病或其他第六部分未作规定的不可预见原因暂停,重启规则如下:
1. 主裁判吹哨示意重启;
2. 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的位置重启;
3. 由暂停时拥有控球权的球队重启;
4. 由该球队的球员将球正式投入比赛;
5. 若暂停时无球队拥有控球权,按交替控球制重启比赛。
20.5 安全保障要求
世界泳联致力于通过制定第六部分及本部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伤病发生,但四人水球属于接触性运动,存在创伤性受伤的固有风险,其伤病发生率在所有水上运动中最高。因此,赛事管理委员会必须确保每场赛事配备以下安全保障资源:
1. 经过创伤识别及水中救援训练的医疗团队;
2. 赛事首席医疗官和场地医疗官,其中至少1人需携带完备的医疗设备,以应对创伤性损伤,包括用于处理出血球员的缝合材料及/或皮肤胶水;
3. 比赛期间可随时使用的冰袋;
4. 适量的救生员,且救生员需在赛事期间每日进行水上救援演练。
20.6 牙科服务建议
牙科服务并非强制要求,但赛事管理委员会应考虑提供以下牙科服务:
1. 必要时,为面部口腔受伤的球员提供治疗和病情稳定服务,之后再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
2. 为面部口腔受伤的球员提供适当治疗,使其在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够重返比赛;
3. 若赛事现场未配备牙医,可考虑安排牙医在赛事期间随时待命。
21 比赛场地
21.1 场地责任
赛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确保比赛场地的尺寸和标识符合本部分规定。
21.2 场地基本尺寸
1. 球门线与比赛场地的端部齐平;
2. 场地长度(两门线内边缘之间的距离)为15-16米;
3. 场地宽度(两边线内边缘之间的距离)为10米;
4. 场地内的水深任何位置均不得小于2.0米。
21.3 场地标识浮标
场地两边线需设置以下特色浮标:
1. 红色浮标:位于2米线处(距离每个球门及底线2米);
2. 绿色浮标:位于5米线处(距离每个球门及底线5米);
3. 白色浮标:位于中线处;
4. 红色浮标:用于标识每个触碰角。
21.4 快速替换区
1. 若用泳道绳分隔,宽度需在0.5米至1米之间;
2. 位于球队替补席同侧的边线后方;
3. 每支球队的快速替换区,位于其防守的球门线与中线之间。
21.5 触碰角
触碰角为每个底线上的特定点位,满足以下条件:
1. 位于边线内侧2米处;
2. 处于替补席同侧;
3. 用红色浮标标识;
4. 本部分中提及的“触碰角”,均指相关球队或球员所防守底线的触碰角。
21.6 球门区
四人水球的球门区为场地两端的矩形区域:
1. 宽度:两门柱外边缘之间的距离;
2. 长度:2米(从球门线至2米线)。
22 场地与器材
22.1 器材责任
赛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确保比赛所用场地和器材符合本部分规定。
22.2 比赛用球要求
1. 形状为圆形;
2. 带有自封闭阀门的气室;
3. 防水,无外部绑带,表面无油脂或类似覆盖物;
4. 重量在400克至450克之间;
5. 气压与周长要求:
– 男子比赛:周长0.68米至0.71米,气压6.0-7.0磅/平方英寸(标准大气压);
– 女子比赛:周长0.65米至0.67米,气压6.0-7.0磅/平方英寸(标准大气压)。
22.3 球门要求
1. 场地设置2个球门,分别位于两条球门线的中央(与两边线距离相等);
2. 球门组成:
– 两根垂直门柱,顶部由一根水平横梁连接;
– 用于固定球门位置的必要装置;
– 球网,需牢固固定在门柱、横梁及(必要时)其他装置上,将球门线后方(远离比赛场地一侧)的整个球门区域围合为一个网状空间;
3. 门柱与横梁要求:
– 颜色需便于球员和技术官员清晰识别;
– 材质不限,优先使用刚性结构、非充气式门柱和横梁,也可使用充气式;
– 直径在75毫米至80毫米之间;
– 从比赛场地一侧观察,无视线或物体遮挡;
4. 门柱安装要求:
– 两门柱内侧间距为2.5米;
– 垂直于水面和横梁,且两门柱相互平行;
– 门柱前缘与球门线前缘齐平;
5. 横梁安装要求:
– 距离水面0.8米;
– 平行于水面,垂直于门柱。
22.4 裁判站位设施
主裁判需站在能清晰观察比赛场地的平台或浮桥上,该设施的类型和位置由赛事管理委员会及/或世界泳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确定。
22.5 其他场地设施
锚、泳道绳、标识及/或其他设施,若条件允许,需符合第六部分第21条规定,并根据四人水球场地尺寸、要求及竞赛区域特点进行调整。赛事管理委员会及/或世界泳联可根据每场比赛或赛事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使用可用且合适的设施。
22.6 球员泳帽要求
1. 任何时候在比赛场地、快速替换区或触碰角的球员,必须佩戴泳帽;
2. 每支球队的场上球员需佩戴同一种颜色的泳帽,且需满足:
– 与对方球队泳帽颜色易于区分;
– 与比赛用球颜色易于区分;
– 比赛前经主裁判批准;
3. 主裁判可要求球队场上球员佩戴白色或蓝色泳帽;
4. 泳帽需系于下颌处,配备可塑形耳罩,耳罩颜色与泳帽一致,守门员可使用红色耳罩;
5. 泳帽两侧需印有号码,号码高度为0.10米:
– 守门员佩戴1号红色泳帽;
– 其他球员泳帽号码为2至99之间的任意数字组合;
6. 球队需准备一套1至8号(或其他组合)的红色泳帽,以及与场上球员泳帽颜色一致、号码齐全的泳帽;
7. 泳帽更换规则:
– 替换守门员的球员(无论原身份是否为守门员),需佩戴与原场上号码相同的红色泳帽;
– 守门员被替换后,仍保留1号号码,但需佩戴与本队场上球员颜色一致的泳帽(重新以守门员身份登场除外);
– 比赛期间,球员不得擅自更改泳帽号码,确需更改的,需经主裁判批准并通知记录员;
8. 泳帽遗失处理:
– 比赛中泳帽遗失的,比赛可继续进行;
– 球员需在本队下次拥有控球权且比赛出现适当暂停时,及时更换泳帽;
9. 国际赛事特别要求:
– 国际比赛的泳帽正面需印有国际通用的三字母国家/地区代码,可同时印有国旗。
22.7 进攻计时钟
1. 计时员需使用可靠计时设备,记录本部分规定的进攻计时钟剩余时间;
2. 场地内需设置1个或多个进攻计时钟,位置需便于技术官员和球员清晰查看;
3. 若因赛事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见的进攻计时钟,赛事管理委员会可采用其他方式记录该时间。
22.8 泳衣要求
四人水球的泳衣要求适用第六部分第21.5条规定,世界泳联及/或赛事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调整,并在相关赛事前通知各球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