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青少年组游泳竞赛规程
一、时间地点
2026年在银川市举行,具体比赛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参赛单位
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三、竞赛组别与项目
(一)男子、女子U15-18岁(8个单项):100 米自由泳、100米蛙泳、100米蝶泳、100米仰泳。
(二)男子、女子 U13-14岁(14 个单项、2 个团体):50米自由泳、100 米自由泳、100米蛙泳、100 米仰泳、100 米蝶泳、200米混合泳、400米自由泳、4×100米自由泳接力。
(三)男子、女子 U12 以下组(14 个单项、4 个团体):50米自由泳、50米仰泳、50米蛙泳、50米蝶泳、1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400米自由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 米混合泳接力。
四、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宁体通〔2024]4号)的有关要求。即运动员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获得宁夏正式户籍或学籍;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8岁(含)以下(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在全国其他省份已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次赛事。
五、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40人(达到报名成绩)。每名运动员限报2个单项,运动员不得跨组参赛参赛运动员必须达到报名成绩(标准附后),未达到报名成绩者不得报名。
(二)接力项目各组每单位限报1个队,每队每项接力预报名人数可为8人,需在每场比赛赛前60分钟提交确认名单为4人的接力棒次表,否则将取消该队伍本项的参赛资格(其分段成绩不可作为报名成绩)
(三)参赛年龄。
U15-18组: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者。
U13-14组: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者。
U12 以下组:201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四)本赛事运动员等级评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24]121号)。
(五)所有参赛人员必须签署《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须教练员、运动员及监护人签字)和《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竞赛采用电子计时。
(三)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队(含)时只进行决赛。报名人/队数不足6人/队的项目将取消设项;各项目赛前技术会议上确认报名人(队)不足6人/队的项目取消比赛并通报。
(四)接力项目第一棒达到单项成绩标准的,可按单项成绩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五)同一比赛同一小项多次达到成绩标准的,只按最好成绩授予一个等级称号。
(六)比赛期间,将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抽检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参加12人(队)以上的项目,均奖励前八名;参加8-11人(队)的项目,奖励前六名;参加6-7人(队)的项目,奖励前三名。
(二)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奖励证书,获得其他录取名次者只颁发奖励证书。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运动员的1名主管教练员分别颁发奖励证书。
(三)体育道德风尚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报名和报到
(一)注册
运动员注册交流时间为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31日,请登陆“宁体通”运动员注册系统进行注册,注册参赛项目2026年不再变更
(二)报名
1.各参赛单位在“宁体通”十七运会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完成报名后导出报名表,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参赛单位印章,以PDF格式上传报名系统提交组委会竞赛部审核,审核通过后不再更改,报名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5月30日。
2.反兴奋剂教育参赛资格准入。参赛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通过中国反兴奋剂教育平台“赛事专区-国内赛事专区-通用模块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入口”完成教育准入学习,考试合格并获得证书方可参加比赛,截止日期为 2026 年5月 30 日。
3.报名截止后向裁判长提交“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本年度参加该项目50米池的竞赛、且达到达标成绩的证明,如:证书复印件、成绩公告(总裁签字)、成绩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截止日期为 2026年6月10日。
(三)报到
1.报到时,须提供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身体健康体检表(包括心电图)、意外伤害保险单(含比赛期间及往返途中,保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须教练员、运动员及监护人签字)、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合格证(运动员、教练员、队医)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参赛单位留存,
2.参赛时须缴验《运动员注册证》和二代身份证原件,不合格者不能参赛。
3.各队报到时,须交纳参赛保证金500元,比赛中如无违纪行为,赛后全部退回。
4.技术官员、仲裁委员、竞赛管理人员于赛前3天内报到;兴奋剂检查官、运动队于赛前2天内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内离会。
九、技术官员
(一)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官员由自治区体育局选调:
(二)仲裁委员会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三)如参赛单位对运动员的成绩和判罚等方面有异议,须在比赛非正式成绩公布后15分钟内由领队或教练员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同时交纳申诉费1000元,如申诉成功,退回申诉费,如申诉驳回,不予退还申诉费。
十、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
(一)兴奋剂违规处罚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赛风赛纪违规处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安全管理
银川市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并严格执行“六个方案”,即:赛事工作方案、安保工作方案、观赛保障方案、“熔断”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紧急救治方案,全方位筑牢赛事安全防线,确保赛事安全、有序、顺利举办。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自治区体育局,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竞技体育青少年组游泳竞赛规程
Categories: